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最近恰逢2021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结算期。在最终结案过程中,因职务犯罪导致的多缴税款能否申请退税最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因为一个案件

真实案件最近,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被破获。a企业人事主管李某编造工资单,挪用企业资金。为了掩盖贪污行为,个人所得税被虚假扣缴和申报。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事发后,a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虚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所得税应该退还吗?如果是,我如何返回它

不同的视图𞓜 关于如何处理这一个人所得税,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观点是,应退还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应当立即予以退还;纳税人自结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后立即退还;涉及国库退库的,依照国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a企业缴纳的税款没有实际纳税义务和计税依据。属于多缴税款,应退

同时,a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员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而是用企业资金实际缴纳的,企业是实际纳税人。虽然这与个人所得税的正常纳税人不一致,但错缴和征收的多缴税款应直接退还给a企业。在运营方面,被误用的员工可以申请退税,并将税款退还给扣缴义务人的支付账户

;另观点认为税款不应退还。a企业多缴个人所得税不是由于人事主管李某的计算失误,而是主观故意造成的。李应为其虚假扣缴申报承担法律责任。企业a不能申请退税,其损失可以向篡位者李追偿。企业本身没有主观过错,但应当增加企业收回收入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纳税人发现自己多缴的,可以申请退税,非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退税,扣缴义务人不具备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的资格。李先生通过虚假工资侵吞企业财产的事实已经完成。在这一事实中不存在多缴税款的问题,税务机关也没有义务退还在这一事实中缴纳的税款。虽然司法当局最终否认了这一事实,但这与税务当局通常征收的税款无关。因此,税款不应退还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要分析该税款是否应退还,有必要确定a公司代扣代缴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虚假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基本要求

根据案例信息,在李先生编制的工资单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虚构的,对应的税款属于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可以申请退税。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信息、所得和税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予以修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办理退税。从法理角度来看,a企业只能作为扣缴义务人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因李某职务犯罪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退税的。然而,具体操作需要进一步讨论。在当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实际操作中,为了成功地从虚构的工资薪金中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企业a可以利用虚假的工资信息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企业内部的法律纠纷,然后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以满足退税的正式要求。在使用虚构的工资信息将税款退还到自然人纳税人账户后,将其转移到企业a的账户,以实现企业a的退税要求

至于企业行为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少缴,则是另一个问题,在本案个人所得税退税中不应考虑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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