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编自:南方日报𞓜 魏晨“先看动物”;刷你的脸;。2021,国内;人脸识别的第一个案例;在第二审中,野生动物世界删除了原告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本案涉及如何协调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权益保护与商业使用之间的矛盾,明确企业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处理者主张删除权。为预防和控制疫情,仅;“刷面”;作为唯一的门禁验证方法是否合理

最近,天津城际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只提供了;“刷面”;访问控制,被租户顾起诉。鉴于本案涉及的社区人口密集,安全防范难度大,人脸识别系统已得到业主委员会和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一致认可,并于2020年疫情爆发时正式投入使用,天津和平区法院同意,该房产应使用顾的面部信息;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主张

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在中国普及仅几年,相关案件和法律不完善;另一方面,由Omicron变异病毒引起的局部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已在多个地方传播,集人脸识别、温度测量、代码扫描等功能于一体的“COVID-19”已在多个地方部署和推广;Health code face access control多功能一体机;,已考虑报价(&quote);“技术预防”;方式。不可否认,这种方法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出入社区的人员,使社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但;“刷面”;有优点也有缺点。犯罪分子利用脸和其他信息通过真人身份验证,并生下;“跨面行业”;贷款;“受骗”;案件时有发生。。。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泄露将导致人身和财产风险,《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单独通知”;并获取用户“;明示同意”;

Like Gu and”的原因;人脸识别的第一个案例;像中原起诉这样的辩护人很少见,但这种比较是非常必要的。每一个案例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当人脸识别被赋予防疫、社会治理等多重功能时,衡量其带来的显性利益和隐性风险,进而明确技术应用的边界,可以帮助我们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优势,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便利和效率是强势方的信息处理主体,而风险和隐患是弱势方的信息主体。对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司法保护应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一些学者指出;人脸识别的第一个案例;在这两项判决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举证责任并没有交给野生动物世界,信息处理者进行事先风险评估的义务也转移给了信息主体;显然,我们在义务分配问题上陷入了误解;。顾氏财产诉讼由一审败诉向二审胜诉转变的关键是法院重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案由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变更为隐私纠纷,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顾未能提交与财产信息披露、篡改和丢失有关的证据,索赔被驳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案由变更回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该物业无法证明该人脸识别验证方法是按照防疫相关规定使用的。决定删除顾的面部信息,并为他提供其他常见的验证方法。信息处理者必须证明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合规性,以加强对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

关于以提高效率的名义引入人脸识别,规范起草专家组的成员曾提出判断其必要性的想法:“;专家是否证明了这一必要性?这是一把用来杀鸡的牛刀吗?你解决了一个小问题,但你可能制造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效率有待提高,但个人信息保护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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